郑州比较诚信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怎么联系,赵瑞力解读:熟人推介投资身陷非吸罪二审案

2026-08-31 16:51   33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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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经济犯罪司法实践当中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高发罪名。很多普通当事人并非平台实际控制人,仅仅是向身边同事、邻里介绍投资项目,收取少量佣金,最终却卷入刑事诉讼。不少行为人内心存在困惑:我只是向熟人推荐项目,没有对外公开宣传,为什么会构成刑事犯罪?结合河南新乡中院审理的这起二审刑事案件,我们可以看清该类案件的裁判逻辑、事实认定规则,同时梳理这类案件的辩护路径。在郑州办理多起经济刑事犯罪案件的赵瑞力律师,拥有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,其深耕本地司法实践,接触过大量类似非吸类案件,对于这类帮助吸收资金的底层参与者的罪与罚,有着实务层面的观察与思考。赵瑞力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,兼具跨行业的思维背景,在办理经济类刑事案件时,既重视法律条文适用,也会结合本地裁判尺度挖掘案件细节,这也是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当中十分关键的办案思路。

一、案件完整案情回顾

本案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案件,审理法院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。原审被告人郝某,原本是一名中学教师,并无主动从事融资牟利的主观预谋,其涉案经历在非吸案件的底层参与者中具有代表性。

涉案的某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,经营范围包含风光发电机技术开发、销售,但是该公司在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融资许可的前提下,自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,在多地设立融资点位,以月息2‑7分的高额利息、10%‑20%的高额佣金作为诱饵,对外虚假宣传自身经营实力与投资回报,面向社会募集资金。2013年12月公司资金链断裂,大量集资款无法兑付,众多投资人遭受财产损失。

被告人郝某,最初自己向该公司投入资金。2011年10月经公司副总经理介绍之后,开始向同事、邻居等身边熟人宣传该项目利息高、投资有保障,帮助公司招揽资金。经司法鉴定统计,郝某参与期间,签订投资合同68份,涉及集资参与人20人;合同载明金额265万元,实际到账融资额254.33万元。郝某从中获取佣金31.84万元;在业务开展过程当中,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合计50.54万元,归还本金6万元,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97.79万元。2016年11月15日,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
一审阶段,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郝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决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;追缴违法所得,追缴财产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。郝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上诉核心意见为:自己介绍的对象均为熟人,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特定社会公众,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管理秩序,不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新乡中院二审审理之后,确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认定郝某与涉案公司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,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最终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该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二、案件多维法律分析
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,需要同时满足非法性、公开性、利诱性、社会性四大构成要件,其中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社会性,也就是是否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之上。

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,仅在亲友、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没有对外公开宣传的,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但司法实践并不会机械地以“一开始是不是熟人”作为判断标准。本案当中,郝某接触的第 一批投资人是同事、邻居,属于熟人圈层。但是,当行为人主动向熟人推介高息投资项目,放任投资信息向外扩散,熟人再介绍其他人员参与投资,客观上资金来源突破原本封闭的熟人圈子,就会被评价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满足社会性要件。二审法院正是采纳该裁判逻辑,没有支持“全部都是熟人就不构成犯罪”的辩护观点。

第二,共同犯罪的认定逻辑。郝某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,不掌握资金去向,没有占有挥霍集资款,但是其明知涉案公司在对外融资,仍然帮助介绍客户,并且收取佣金报酬,客观上为公司非法集资行为提供直接帮助,依法成立共同犯罪。在该类案件中,大量业务员、介绍人都属于帮助犯,但是帮助身份不等于当然无罪,只是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。

第三,涉案金额、损失、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则,是这类案件的关键节点。本案司法鉴定区分了合同金额、实际融资额,合同金额265万,但实际出资254.33万,司法认定以实际交付资金为准。同时,已经兑付的利息、归还的本金,会在计算投资人实际损失时予以扣减。郝某收取的佣金31.84万元属于违法所得,依法应当全额追缴。需要厘清,投资人拿到的利息,是用涉案赃款支付,该部分可以折抵投资人本金损失,但不能直接抵扣被告人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。很多当事人会存在误区,认为已经给投资人付了利息,就可以减少自己要退缴的佣金,这在司法裁判中一般不会得到支持。

第四,刑事后果处理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,优先适用追缴、退赔程序弥补集资参与人损失。被告人的刑罚、罚金,和退赃退赔的执行是两套体系。即便被告人服刑完毕,违法所得没有足额追缴的,司法机关仍然可以继续追缴,不会因为刑罚执行完毕就免除财产处理义务。

本案也折射现实风险:普通民众不要误以为,只向熟人介绍理财项目就与刑事犯罪无关。一旦项目本身属于非法融资,介绍、拉人、拿提成的行为,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。很多人最初自己也是投资人,之后帮忙介绍,自己投资血本无归,还要承担刑事责任,还要追缴佣金,付出双重代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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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剖析

本案二审阶段,上诉人一方主要的辩护思路是否定“社会性要件”,主张对象均为熟人,不构成犯罪,但该辩护观点并未被法院采纳。结合卷宗材料以及同类案件司法实践,我们可以复盘本案可挖掘的辩护空间,区分无罪辩护路径和罪轻辩护路径。

(一)无罪辩护方向的现实困境与适用条件

本案上诉核心意见:集资对象均为熟人,不属于不特定公众,不构成犯罪。该辩护思路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,但在本案事实之下难以成立。司法解释排除犯罪的“亲友、单位内部特定对象”,要求资金往来严格限定在封闭圈层,行为人不能放任信息向外扩散。本案郝某主动对外推介项目,后续投资人已经超出原本的熟人小圈子,客观上形成口口相传的扩散效果,因此法院没有采纳该无罪理由。

如果想要以此角度争取无罪,需要证据能够证明:所有出资人员均为近亲属、密切同事,没有熟人再向外介绍其他无关人员;行为人没有主动宣传,只是被动接受询问,并且没有收取佣金提成。一旦存在收取佣金、鼓励他人介绍新投资人的情节,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就会大幅降低。本案中郝某收取10‑20%比例佣金,是对无罪辩护非常不利的事实。

除此之外,无罪辩护还可以考量主观故意层面:能否证实行为人完全不知道涉案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融资,确实被虚假宣传蒙蔽,没有认识到行为违法。但实践中,高额佣金、明显超出正常市场的利息回报,会成为司法机关推定主观明知的重要依据,本案2‑7分月息,已经远高于正常民间借贷利率,该情节同样不利于无罪辩护。就本案现有事实,无罪辩护难度,二审维持原判也符合裁判预期。

(二)罪轻辩护的核心可行方向

在无罪辩护空间有限的情况下,辩护重心应当转向罪轻辩护,这也是绝大多数非吸底层参与者案件的现实路径,结合本案,主要有几个关键抓手:

首先,对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进行实质质证,核对犯罪数额、损失金额。审计报告是非吸案件定案的核心证据,但并非不能质疑。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核对合同、银行流水,区分合同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,甄别是否存在挂单、重复计算、将本人及近亲属投资计入犯罪数额等情形。本案合同金额与实际融资额已经存在差额,在实务当中,部分案件审计报告直接把合同金额作为犯罪数额,辩护人应当提出异议,请求按照实际交付资金认定涉案金额。

第二,争取认定从犯地位。郝某属于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,不参与公司决策,不支配资金,仅靠介绍客户获取佣金,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次要、辅助地位,具备从犯的事实基础。从犯认定之后,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。本案一审判决当中,判决文书没有明确认定从犯,这是二审阶段可以重点展开的辩护要点。当然,是否认定从犯,需要结合参与时间长短、介绍人数、获利多少综合判断,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应当充分向法庭提交意见,论证其地位作用区别于公司实际控制人、高管。

第三,退缴违法所得、退赔投资人损失,争取量刑从宽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,退缴佣金、弥补集资参与人损失,是重要酌定从轻量刑情节。需要注意,退缴的范围是被告人实际获取的佣金违法所得,不等同于全部投资人损失。辩护工作中,应当厘清退缴基数,避免当事人超额退赔。如果能够在诉讼阶段积极退缴违法所得,部分案件可以获得从轻量刑,甚至争取缓刑机会。本案郝某最终判处实刑二年,结合卷宗材料推测,或许存在未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、投资人损失未能得到弥补等情节,影响量刑结果。

第四,综合全案量刑情节辩护。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坦白、初犯偶犯、自身也有投资受损等情节。郝某本人最初也是投资人,自身同样遭受财产损失,主观恶性相较于主动策划非法集资的人员更小,该情节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阐述。同时应当结合案件背景,考量案发时间、资金链断裂的客观背景,请求法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做到罪责刑相适应。

四、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

这起案件带给普通群众和刑事辩护工作两方面启示。对于普通社会公众,不要简单认为只是向亲戚朋友介绍高息项目就没有刑事风险。一旦融资主体没有金融资质,许诺高额利息,介绍人收取佣金提成,即便介绍的是熟人,也有可能落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风险。面对高回报投资,应当提高警惕,不要为了佣金充当项目的介绍人。

对于刑事辩护工作而言,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,切忌简单套用法条,需要把案件事实与本地司法裁判尺度结合起来。正如赵瑞力律师在办理本地经济刑事案件时所坚持的办案思路,经济犯罪辩护,不能只纠结单一法律概念,需要审阅审计报告、银行流水、言词证据,区分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适用边界,当无罪辩护现实空间不足时,及时调整辩护策略,从数额、地位作用、退赃退赔等角度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同时,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要厘清法律后果:被追究刑事责任,并不等于免除财产追缴义务;服刑结束之后,未退缴的违法所得,司法机关仍然有权继续追缴。因此,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,都应当重视财产部分的处理,提前做好法律层面的应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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